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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51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512号建议的答复

2024-07-22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512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0512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010890537/2024-37921分 类其他
发布机构湖北省商务厅发文日期2024-07-22
效力状态有效

方超代表:

您提出的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 20240512 号《关于出台优惠政策 支持城乡供应链一体化平台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省商务厅会同相关单位,对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未必增加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标准的为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 当期的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虽然适用税率和小规模纳税人相比上升了,但从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法来看,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是由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个因素共同决定的,最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可能会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实践表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未必会增加税负,相反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加快设备更新、提升议价能力,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农业经营主体线上运营农产品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国家对农产品(含初加工产品,下同) 适用低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流通环节的蔬菜以及鲜活肉蛋等特殊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2017 年至 2019 年,经多次下调,农产品适用税率由 13% 大幅下调至 9%。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减按 1% 征收)。同时,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从事农产品经营的纳税人,均可按规定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支持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一是支持 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近年来,省商务厅 以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为抓手,积极 指导相关县市区,通过整合物流快递企业、孵化新型城乡物流快递公司、统一分拣、统一配送等措施,推动 构建农村电商公共服务、物流配送、农产品上行、工业品下乡等县域商业体系。全省累计创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 49 个。积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列入实施范围的 83 个县(市、区)累计建成县级物流中心 186 个,覆盖率 100% ;建成乡镇物流服务站 3475 个,村级物流快递服务点 19955 个,实现全省行政村 100% 全覆盖。

二是积极对接城乡供应链一体化平台。湖北省供销合作社高效运营湖北城乡供应链一体化平台,充分发挥平台交易功能和涉农公共服务功能,积极推进省域运营和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四流合一”,推动全省系统物流“地网”在潜江、枝江、云梦等多个县(市)区完成线下整合。在云梦县,引进市场专业团队开展集采集配业务,围绕日用品供应链建设,与荆门友邦伟业、大创物流合作,加大农村寄递物流网点与日用品集采集配业务深度融合,购置配送车辆 8 台,优化云梦“古泽网”平台功能,引入代理品牌 29 个,合计产品 220 个,已业务对接城区网点 442 家,乡镇网点 408 家,村级网点 176 家,2023 年自营销售额 620 万元。

三、支持县级共配园区招商

2022 年以来,我厅积极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引导优质商贸企业服务渠道资源下沉。2023 年,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等 10 个部门印发《湖北省县域商业三年行动计划( 2023-2025 )》(鄂商办发〔 2023 〕 16 号),进一步明确了全省三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及相关政策措施等。继续实施“整市推进”方式,发挥市州商务、发改、经信、自然资源、财政、农村农业、乡村振兴、文化旅游、邮政、供销等部门作用,积极推动资源要素等下沉农村市场。

武汉中百集团、黄冈黄商集团、十堰寿康永乐集团和新合作等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加大县域市场布局,加大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投入,一批新型乡镇商贸中心、乡镇大集带动全省县域消费环境、消费渠道不断改善,连锁经营和共同配送等新模式加快发展。2023 年,纳入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 83 个县(市、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 16,176.72 亿元,比 2022 年 14,800.35 亿元增长 9.3%,高出全国 2.1 个百分点,高出全省 0.8 个百分点。

下一步,我厅将与省直相关部门一道,深入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鼓励引导省内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推动资源要素共享,支持城乡供应链一体化平台高质量发展,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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